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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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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有效性 有效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31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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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本市各级各有关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保密法》《条例》和《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 

  第三条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加强保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落实保密审查职责。 

  第四条 各级各有关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对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是否需要区分处理后公开等予以明确,从源头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各级各有关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具体承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的政府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发布。 

  第六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保密审查的结论、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第十条 各级各有关单位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职责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原我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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