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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程序工作制度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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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程序工作制度
有效性 有效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程序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2-28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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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各有关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收 

  (一)接收主体 

  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接收渠道 

  各级行政机关应将“政府网站申请”、“邮政寄送”、“当面提交”等方式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并将本单位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和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说明并向社会公布。 

  (三)接收规范 

  1.对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查收。 

  2.对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方式申请的,信件处理人员应及时转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3.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并出具接收受理回执。 

  4.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一)登记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等。 

  (二)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审核 

  (一)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 

  (二)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办理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区分处理,能够直接拟定书面答复意见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要求审核拟定,并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答复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需要本级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提出拟答复意见的,转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拟答复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规定流程审核、报批后答复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需要征求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其他内设处(科)室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报有关负责人同意后,转相关处(科)室,相关处(科)室在收到转办内容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业务分管负责人同意的拟答复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规定流程审核、报批后答复申请人。 

  六、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答复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等。答复书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机关名称。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送达 

  (一)送达方式 

  申请人采取当面或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申请的,行政机关可通过通知申请人前往机关办公室当面领取或通过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邮政单位将答复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采取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方式提交政府信息申请的,行政机关应通过申请人提供的邮箱或地址将答复意见送达申请人。 

  (二)送达期限 

  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邮箱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八、存档  

  (一)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二)存档方式 

  行政机关应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对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 

  (三)存档统计 

  行政机关应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情况,做好数据分析等工作。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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