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PT00103-3000-2024-00010 文号 莆市工信能源〔2024〕18号
发布机构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 2024-01-29
标题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PT00103-3000-2024-00010
文号 莆市工信能源〔2024〕18号
发布机构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 2024-01-29
标题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9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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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发改部门: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将《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查权限

  (一)市工信局:负责《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至10000吨标准煤以下(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二)市发改委:负责《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至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除工业企业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三)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负责《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四)县(区、管委会)发改部门:负责《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除工业企业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工信、发改部门要深刻认识节能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有关要求,按照权限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项目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实施办法》中“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等规定,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建不符、批此建彼、逾期建设、逾期完工等问题,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三、督促节能验收

  贯彻执行《实施办法》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等规定。各地工信、发改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按规定进行项目节能验收,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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