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PT00103-2500-2025-00053 | 文号 | 莆市工信装备〔2025〕197号 |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生成日期 | 2025-09-26 |
| 标题 | 关于印发《推进2025年“电动莆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索 引 号 | PT00103-2500-2025-00053 | ||
| 文号 | 莆市工信装备〔2025〕197号 | ||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 生成日期 | 2025-09-26 | ||
| 标题 | 关于印发《推进2025年“电动莆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10部门印发的《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闽工信规〔2023〕4号),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推动“电动莆田”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推进2025年“电动莆田”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商务局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推进2025年“电动莆田”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闽工信规〔2023〕4号)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推进“电动莆田”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做大做强,扩大规模,在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扶持项目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等额配套补贴。鼓励产品创新研发,对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在省级新能源汽车新产品开发奖励基础上,市级再给予等额配套补贴。支持拓展国际市场,对有出口实绩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开展产品认证进行扶持,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单位符合支持内容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5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深化新能源应用场景
巩固公交车和出租车电动化成果,在城市物流配送、环卫、工程建设、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公共领域进一步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持续提升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比重,引导带动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一)公务车。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的,除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用车等特殊情况外,鼓励采用新能源汽车,逐年提升公务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比重。
(二)其他公共领域用车。鼓励出租车、城市物流配送车、景区和港区用车、环卫车等公共领域用车新增和更新时采用新能源汽车,逐年提升新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的比重。
(三)私人用车。鼓励整车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等模式,促进私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鼓励属地政府出台支持私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激励政策。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机关服务保障中心、财政局、国资委、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一)完善充(换)电网络布局
支持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充(换)电设施、智能路侧设施和功能性平台建设。完善充(换)电网络设施建设规划,优化经营性充(换)电网络布局。推广集中式“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再给予等额配套补助。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鼓励采用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智能化充电桩。
(二)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
落实公共停车场和新建住宅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督促、检查、监督,电网企业应配合开展配建及接电情况核验。鼓励采用“统建统营”等方式加快推进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结合老旧小区、街区片区改造等工作,在设计及改造实施环节充分预留充电设施供电管沟,满足充电设施快速接电要求。对符合消防安全、电力容量等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应积极配合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住建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对统一外观颜色、标识编号的新能源邮(快)件末端揽投车辆,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允许在城市非主干道上短时停靠。在新、旧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和改造时,调增邮政快递新能源车辆临时停车位。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支持新能源汽车微出行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电动微出行服务,解决乡镇群众出行难、出行贵、出行安全保障不足等问题。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采购新能源车辆数量超过300台(含),车辆取得出租车或网约车运营资质,且实际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运营。车辆上牌运营后,每台车补贴1万元;运营里程达到10万公里后,每台车再补贴1万元。本项共补贴500辆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进一步发挥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协调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深化“电动莆田”建设。
(二)加大资金支持
安排“电动莆田”建设专项资金,不同类别及省市补助政策可叠加。
(三)加强责任落实
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认真抓好落实,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同一企业可叠加享受本政策所列各项扶持措施。本政策中措施条款可与省市其他政策叠加执行。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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