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PT00103-0200-2025-00022 文号 莆市工信审批〔2025〕2号
发布机构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 2025-04-16
标题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福建中锦新材料有限公司聚酰胺6(PA6)扩建项目(变更)节能报告(变更)的审查意见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PT00103-0200-2025-00022
文号 莆市工信审批〔2025〕2号
发布机构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 2025-04-16
标题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福建中锦新材料有限公司聚酰胺6(PA6)扩建项目(变更)节能报告(变更)的审查意见
有效性 有效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福建中锦新材料有限公司聚酰胺6(PA6)扩建项目(变更)节能报告(变更)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25-04-16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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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福建中锦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福建中锦新材料有限公司聚酰胺6(PA6)扩建项目(变更)节能变更审查的请示》(闽中锦〔2025〕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018-350305-28-03-030513。项目利用原有土地、厂房,扩建1条年产7万吨聚酰胺6(PA6)生产线。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相关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己内酰胺为原料,经聚合、铸带切粒、萃取、干燥等工艺生产聚酰胺6切片(PA6)。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聚合装置、燃天然气导热油炉、MVR蒸发器、离心式冷水机组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原于2018年12月通过秀屿区发改局节能审查(莆秀发改〔2018〕383号),于2019年12月建成投产,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项目申请变更节能审查。项目变更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7193.19tce(当量值)、11662.19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2659.80万kWh、蒸汽(1.1MPa,186℃)2.535万t、天然气124.50万m3。项目聚酰胺6(PA6)切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2.76kgce/t,优于《合成纤维制造业(锦纶6)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2018年第17号)》中锦纶6(工业用)切片的I级基准值。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已纳入我市“十三五”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综上,我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本变更审查意见,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生产的各环节中,并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同时应根据本审查意见重新开展节能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节能验收报告。

  三、请秀屿区工信局依据本变更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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