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3.9.19)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莆工信执法罚字〔2023〕第(1)号 |
该公司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违规作业涉嫌违反了《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2023年8月20日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华耀土石方工程服务部涉嫌破坏电力电缆线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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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0日下午16:30左右,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华耀土石方工程服务部(施工人员:朱向阳)受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在未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110kV兰中II路线路#5-#6中间接头(靠近六号接头约100米处)保护区内(丽都花园门口,城厢区南门西路755号)使用挖掘机道路施工作业,挖到电缆路径混凝土包封层,导致电缆被击穿,引发跳闸事故。 该行为违反了《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八条、《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五十七条、《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万元 |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给予贰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