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发改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5〕234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工信联函电子〔2025〕494号) 等文件精神,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申报要求
(一)请各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积极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附件1)的集成电路企业于2025年9月25日至9月30日、10月9日至10月14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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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县(区、管委会)工信和发改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汇总后,于10月16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联合推荐文件)、企业申报文件和佐证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和电子版光盘1份,申报文件及佐证材料须胶装成册)报市工信局。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
(三)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需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动态管理清单
(一)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相关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应组织企业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通过我局向省工信厅报告,报送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将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5年度相关政策。
(二)各县(区、管委会)工信和发改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清单内企业的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上报相关情况。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精神,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列入清单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二)企业可于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单但未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联系人:市工信局 林建珍18******765
市发改委 杨剑铖15******831
邮 箱:ptsjxwxxk@163.com
邮寄地址:莆田市人民政府1号楼546室
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
明细表
3.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