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积极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市场环境,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莆田”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莆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科学技术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
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
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莆田”建设
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快“电动莆田”建设,根据福建省工信厅等10部门印发的《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有关要求,积极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市场环境,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以建设“电动莆田”为目标,推动全市城区、农村、社区、园区、景区等重点区域推广应用示范,营造新能源汽车使用的良好生态,进一步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面。到2023年,全市新能源汽车在2020年累计推广应用的基础上翻一番。新能源公交车占全部公交车比例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规模进一步扩大,电动化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湄洲岛等主要景区完成燃油车淘汰,实现电动化;各县(区、管委会)城市核心区域公共充电网络初步建成,并加快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布局合理、适当超前”的充电服务网络。
(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方面。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延伸壮大,初步形成“三电”系统以及汽车零部件等产业集群,到2023年,全产业链产值有较大提升。
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鼓励支持产品创新研发。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研究机构新开发的车型在本市产业化,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含拓展升级车型)自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起一年内销售量达到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在省新能源汽车新产品开发奖励基础上,每款车型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300万元,18个月内销售量达到7000辆及以上时,再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鼓励开发性价比高、适合农村特点及个性化出行需求的车型,每成功研发并下线一款车型,给予研发经费补助500万元;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给予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生产企业所在县区财政各承担50%。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涵江区政府
2.支持平台建设和研发投入。对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研究机构当年度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按照省奖励金额的1:1配套;对验收通过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3.加大招商力度。围绕云度新能源汽车项目,通过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方式,推进“三电”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落户莆田,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引进知名战略合作伙伴,整合国内外品牌资源和创新资源,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对重大项目可采取土地、厂房、税收、人才等优惠措施“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重点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园规划建设。涵江区要加快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园,为新能源汽车配套项目落地提供优质软硬件环境。同时要导入新能源汽车生活和生态共融、产业和文化共生的理念,建设特色突出、吸引力强的新能源汽车生态圈,打造新能源乘用车、专用车制造基地。要推进本地企业配套,在电机、电子设备、机械件、结构件等领域开展设计、生产等合作,促进本地企业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涵江区政府,市工信局、发改委
5.探索构建新业态。鼓励开展储能电池研发,促进储能技术革新。推进风光储一体化、光储充一体化和储能电站项目建设,推动清洁能源储充商业化应用。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装备、电动自行车电池换电租赁业务,按照电池租赁企业向电池生产企业采购电池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支持企业开展动力电池回收、梯次利用和再资源化的循环利用。各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现有专项资金对电池研发、租赁和循环利用予以重点扶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6.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拓展本地市场。鼓励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莆田市开展营销推广活动,每推广一台,给予生产企业奖励5000元。对一次性销售给本市企事业单位50辆以上的,按照实际销售数量再给予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一定奖励;对一次性销售给本市企事业单位500辆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专项奖励。上述补助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本市的新能源汽车的营销推广。支持开展协作配套、采购评比等“手拉手”产销衔接活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出台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宣传推广的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涵江区政府
(二)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
1.加大公务用车和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力度。
公务车: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当年更新和新增的公务用车,除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情况外,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的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公交车:全市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推动全市农村客运采用新能源汽车,到2023年适宜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公路客运线路的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
出租车: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新能源汽车占比80%以上,鼓励新增和更新的分时租赁汽车采用新能源汽车。到2023年全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电动化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其它用车:新增和更新的城市物流配送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中心城区新增和更新的物流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湄洲岛、九龙谷、九鲤湖景区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港区新增和更新的物流用车采用新能源汽车。中心城区新增和更新的环卫用车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政府部门在环卫市场化招标时,将新能源环卫车配备比例作为评审因素,引导环卫市场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处、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和旅游局、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
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其它民间资本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共享业务,在全市合理布局新能源汽车租赁场(点),逐渐形成覆盖全市的分时租赁服务网点。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200辆以上且每部车运营里程超过1.8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按时给予补助,第一年给予每车每月800元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车每月500元运营奖励,第三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运营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3.支持新能源汽车微出行服务。支持本市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微出行服务,解决乡镇群众出行难、出行贵、出行安全保障不足等问题。车辆上牌运营后即先补贴1万元/台,运营里程达到10万公里后,每台车再补助1万元(共补贴1000辆)。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4.公务用车补充平台支持。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务用车改革,将电动微出行项目的出行平台纳入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平台,并作为市政府公务用车补充平台。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处
(三)进一步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支持停车便利
对依法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等24小时内首次停放免收3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鼓励社会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停车费用给予优惠。新能源汽车在国投易泊所属车位停车,在24小时内可累计免费停车3小时。对已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统一外观颜色、标识编号的新能源邮(快)件末端揽投车辆,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允许在划定区域临时停靠不超过30分钟。在新、旧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和改造时,调增邮政快递新能源车辆临时停车位。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国投集团,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加大通行优惠
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通行给予便利;给予新能源物流车通行、停靠便利。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3.规范停车位管理。研究制定充电设施附属车位管理办法,限制燃油车占用新能源汽车充电专用车位。相关管理办法在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并实施。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1.优化布局,完善规划。根据新能源汽车充电分布情况,合理布局、调整中心城区充电站规划建设,加大偏远乡镇、山区乡镇充电站建设力度,对在偏远乡镇建设运营的充电站,按年度充电量给予一定比例的运营补助。高速公路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充电桩位,满足中远程出行充电需求。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国投集团、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建设不低于20%的充电设施的配建要求,相关要求纳入设计、竣工验收内容。引导相关方联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相邻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有条件开展充电设施建设的老旧小区,电力部门要给予增容扩容支持;对个人建设充电桩,物业单位要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做好服务保障,不得阻拦充电设施合法建设。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工信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强化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通电前的通电安全检测、检查,在明确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建设规范后方可允许通电。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强化任务落实和工作推进。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结合省、市下达的充电设施建设任务,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基本原则,主动配合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协调推进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国网莆田供电公司要继续加大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增容问题解决的力度,加快审批进度,做好相关服务。
责任单位: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由市分管领导召集,市工信局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加大资金支持。2021-2023年,每年安排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不少于2500万元,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奖励,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专项经费。
本行动计划执行期自2021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可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