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202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202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1〕2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根据2021年工作安排,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钢铁、煤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分行业、分区域、分模块开展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摸底,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木兰溪流域水质进一步提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提请属地政府依法关停退出。重点提升钢铁、石化、造纸等行业能效水平。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二)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推动排污单位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分类推广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进一步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部门
(三)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政府依法关停退出。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按规定注销生产许可证;定期公布质量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关闭的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技术方面。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等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六)政策措施方面
1.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倒逼作用,严格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落实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对淘汰、限制类钢铁产能和能耗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水泥、电解铝企业,实行惩罚性用电加价。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2.积极稳妥做好职工安置,指导企业依法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帮扶等政策,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进一步拓展安置渠道,支持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盯紧风险点,完善并落实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化解矛盾和风险。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强化政策约束和信用惩戒,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其失信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按规定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共享至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
三、相关要求
(一)全面开展摸排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全面摸底排查辖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明确的淘汰类产能。市工信局牵头能耗和技术落后企业摸排,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环保落后企业摸排,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安全落后企业摸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质量落后企业摸排(主要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且经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生产企业的摸排)。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摸排结果请于2021年4月28日前盖章报送市产能办。
(二)制定淘汰计划
对摸排出的落后产能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会同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淘汰退出计划,以县(区)政府(管委会)为主体于5月20日前将淘汰计划盖章报送市产能办。各有关部门要履行执法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对达不到相关要求,且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未达标的企业,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关停退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有关企业于今年12月底前全部拆除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并确保落后产能设备不向其他地区转移;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收集整理并保存好落后产能项目拆除前、中、后影像及相关文字资料。属地政府要通过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并报市产能办。
(三)做好工作情况报送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市直相关单位要在2021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年度工作总结盖章后报送市产能办,电子版发送到邮箱。
联系人:林建珍,联系电话:18050303765,传真号:2292391,邮箱:jmwcyk201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