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
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新材〔2021〕18号)精神,为做好2020年度新材料企业申报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应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若是不同产品与不同用户,可以再次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六份),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汇总(格式见附件2)后于2021年1月19日前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会同莆田银保监分局进行初审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工信厅。
五、各县(区、管委会)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新材料企业申报,并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对涉及骗保骗补等行为的企业和保险公司,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化工和材料工业科
林婧 0594-2111802
中国银保监会莆田监管分局保险监督科
黄新 0594-2635228
附件:1.2020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
要求
2.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请材料汇
总表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国银保监会莆田监管分局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