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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质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莆市工信规〔2025〕4号 

2025年04月10日 17:09    来源:莆田市工信局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进一步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质效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莆田监管分局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进一步提升政府性融资

  担保服务质效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俯下身子抓产业,一心一意谋发展”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利用市场化手段为我市“白名单”企业及“缺信用”、“缺抵质押”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等主体增加信用保证,提高银行信贷投放能力和意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银发〔2022〕117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金发〔2024〕3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莆政办规〔2023〕3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现2025年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莆政办明电〔2025〕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白名单”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力度

  (一)对上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白名单”企业担保额度上限由原1000万元提高至1500万元,其中:生产型鞋业企业及食品企业担保额度上限由原2000万元提高至3000万元。

  对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1000万元的“白名单”企业担保额度上限为1000万元,其中:生产型鞋业企业及食品企业担保额度上限为2000万元。

  (二)对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500万元的“白名单”企业,担保额度上限由原500万元提高至750万元。

  对上年度纳税额未超过200万元的“白名单”企业,担保额度上限为500万元。

  对上年度纳税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生产型鞋业及食品“白名单”企业担保额度上限为1000万元。

  对上年度纳税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白名单”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中择优从严选取公布不超过10%列为重点支持企业,担保额度上限为1000万元。

  (三)对工业和建筑业“白名单”企业,可按照其上年度纳税额给予等额且总担保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融资担保。

  (四)取消我市涉及“白名单”企业融资担保“同一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政策规定。

  (五)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继续原则上以银行机构的授信额度为准,不作重复性尽调,只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做到见贷即保、尽职免责。

  (六)进一步完善“白名单”企业标准化建设。由市发改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精心组织、精准摸排,优化“白名单”企业准入条件,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支持“白名单”企业扩容,每年可分批次公布,成熟一批、扩新一批,推进“应评尽评”。各行业“白名单”企业(含重点支持企业)按年度组织更新。

  (七)允许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同一企业在其政策担保额度内给予跨行贷款担保。

  (八)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敢贷愿贷能贷会贷,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做到应贷尽贷快贷,真正做到切实帮助市场主体缓解资金压力。

  二、实施莆田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方案

  在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融资担保范围,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全覆盖。提出以下方案:

  (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21〕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6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建立1亿元的风险补偿资金池,其中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从风险补偿金中安排5000万元,受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共承担5000万元。用于引导合作银行机构加大对普惠领域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贷款本金损失提供风险补偿。

  (三)开展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应当遵循“政府扶持、定向使用、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市政府办(金融)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莆田市分行、莆田金融监管分局组成的协调小组牵头,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引导各银行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开展风险补偿资金业务。

  (四)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自愿遵守本方案条款且有意愿开展相关业务的银行机构。符合条件的银行与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银担批量担保业务协议后,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报市政府办(金融)备案。合作银行应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积极运用各类货币政策工具,促进普惠金融“量”“面”“质”较快发展。

  (五)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单户授信20-30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贷款(我市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企业除外),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等主体的生产经营贷款;优先支持“首贷”和当年信贷政策重点领域贷款。

  (六)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除符合第五条支持范围要求外,还须分别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各类主体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政策、产业导向,不属于“限制”与“淘汰”类产业范畴(“限制”与“淘汰”类产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末)》划定),以及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领域。

  2.贷款属于无抵押、无质押(本方案将知识产权、林票、海票、渔票、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视为无质押),且期限在六个月(含)以上。

  3.贷款利率应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LPR加150个基点,不得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

  4.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其他限制性领域。

  (七)如同一年度有两家或多家合作银行机构向同一借款人(小微企业与其法定代表人视为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或一家合作银行机构向同一借款人多次发放贷款,则按贷款发放时间先后排序累计,同一年度内针对同一借款人可纳入本方案的贷款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八)政策执行期以风险补偿资金1亿元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同一申请期以贷款到期时间为优先顺序进行风险补偿。

  (九)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在每家银行风险补偿上限范围内按比例补偿银行贷款风险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按8:2比例承担贷款本金风险,贷款利息损失由银行全额承担。贷款本金发生逾期或欠息60天(含)以上,合作银行追索未果的,合作银行可以申请补偿。

  风险补偿上限=累计年化贷款本金×风险补偿率上限×80%。累计年化贷款本金=∑(项目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贷款天数指合同借款期限,按日计算。

  风险补偿率上限为5%(含)。风险补偿率=累计风险补偿金额/(累计年化贷款本金×80%)。

  (十)合作银行应加强业务管理,建立符合本方案要求的贷款业务台账,在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的业务开展情况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备案。

  符合条件的业务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出具保函。

  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汇总每月业务开展情况报市政府办(金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莆田市分行、莆田金融监管分局,并通报给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合作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原则上单家合作银行对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内的贷款不良率达到3%,暂停本方案下业务合作,并压降贷款不良率。在该银行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后,经协调小组批准,可再次列入合作银行办理业务。

  (十二)合作银行备案业务出现风险时,可向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后从风险补偿资金池对该笔业务补偿。

  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情形:

  1.贷款授信审查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逾期贷款。

  2.如在审查时发现同一年度内同一借款人累计信用贷款超过300万的,按贷款发放时间先后排序累计,超过300万的部分不予进行补偿。

  3.其他未按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发放的贷款。

  对于经核实确认补偿金额的不良贷款,在风险补偿资金划拨之前被移出不良贷款类别或追收回违约资金的,合作银行要及时向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撤销申请。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及时将补偿情况报市政府办(金融)、市财政局备案。

  (十三)对于已获得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仍需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当事人采取诉讼、仲裁等积极措施进行追收。追收款项在扣抵追收费用后,按补偿比例的同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

  (十四)政策运行期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谁受益,谁补充”的原则对上一年度用于其辖区内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体(以注册地、经营场所的顺序确定归属)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50%进行补充,并于上半年补充到位,未及时补充到位的将暂停开展该区域业务。

  (十五)协调小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风险补偿资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十六)合作银行负责对贷款业务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对于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银行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对借款人失去还贷能力,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采取措施清收。

  (十七)合作银行应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报补偿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由莆田金融监管分局责令改正;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协调小组追回补偿资金,取消银行合作资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十八)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风险监测预警,重点关注风险分担业务的数量和规模、代偿率以及风险管理等情况,及时提示、预警,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十九)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尽职开展工作,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免予追责,相关工作人员有明显过错的除外。

  (二十)本方案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莆田市分行、莆田金融监管分局和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市政府办(金融)做好业务指导。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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